从法律上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指出,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首先要从法律上把农民土地使用权纳入财产保护范畴。一是把家庭承包土地纳入财产权法律保护范畴。二是从法律上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完整产权。三是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平等入市。
其次,要强化农民在征地中的主体地位。一是按市场价格补偿。二是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申诉权。尽快赋予农民就征地决定向诸如法院之类的独立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再次,要立法禁止政府从事商业性土地经营。对政府从事商业性土地经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是禁止的。我国政府经营土地,虽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和贡献,但其弊端日益凸显。建议修改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政府从事商业性土地经营。
最后,要鼓励地方改革试点。农村土地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严格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其配置应主要由市场决定。建议鼓励地方推进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及时将地方成熟的改革做法全面推广并适时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