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代偿应叫停
张丽
近日,湖北省罗田县公布“干部饮酒致死,官方垫付64万元”事件调查处理结果。酒宴举办者肖飞进的县政协委员资格被建议免去,参与酒宴的党员干部被通报批评;同时责成县城管执法局依法追回所垫付款项。
私营企业主过生日,自掏腰包宴请,一些公职人员应邀赴宴,斗酒出了人命,执法大队中队长丰某去世。当地城管执法局却拿出64万元垫付赔偿款,因“丰某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时也为了尽快平息此事”。这一解释让人哭笑不得。
国家赔偿的前提,应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此事显然并不属此列。这种毫无法律依据的“政府代偿”,其实就是滥用权力。
近年来,这样不合规的“政府代偿”行为并不鲜见。赔偿为什么由政府埋单?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代赔?代赔的钱款从哪支出?这些问题,连一些负责处理的官员也说不清楚。于法无据的“政府代偿”,实则将官员的个人责任转化成了所有公民的责任。
解决“政府代偿”问题,一方面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对作出“代偿”决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问责,从而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