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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人文·理论视野

三中全会将给农民带来六大改革红利

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邵 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部署了深化农村改革、构建城乡一体化制度体系的任务,不仅对这些年已有初步探索但尚未定型的一些举措提出了明确的深化改革方向,而且对长期以来有较多议论但尚未触及的一些体制障碍提出了突破性的推进改革思路。这些改革举措的推进,将从根本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给农民带来至少六个方面的改革红利。

  一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就意味着农民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土地征收补偿,而且可以取得直接参与土地开发经营的权益。这是政府与农民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

  二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红利。《决定》提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将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权能趋于完整,农民可以将这些用益物权用于融资和发展,拓宽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这是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对产权自由流动这一市场经济法则的有效遵循。

  三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红利。通过改革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合作经营为主导的农业经营体制,既有利于现代生产要素加快投入农业,也有利于广大农民共建共享现代农业。

  四是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红利。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要素城乡不平等交换的体制将加快破除,同时农民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的低价和在自然灾害中的受损将获得更多的弥补。

  五是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红利。随着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深化,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城乡差距将加快缩小,农民将获得更多更优的公共服务。

  六是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红利。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体制机制将加快形成,进城落户的农民不仅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经济权益,而且可以获得城镇公共服务权益。


浙江日报 人文·理论视野 00014 三中全会将给农民带来六大改革红利 2013-11-21 3265802 2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