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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社会

霸王条款当废除

  余勤

  有句话你肯定不会陌生,“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或者“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在大大小小的优惠促销活动中,它总是隐藏在不引人注意的角落里。可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商家就会毫不犹豫亮出这道护身符,往往能“化险为夷”。

  一家新开的餐馆推出诱人的奖励措施,赠送多张优惠券。有人用餐之后,拿着优惠券“埋单”,不料遭到收银员的拒绝,被告知优惠券只能在下回用餐时才能使用,每次只能用一张,理由是“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商家发布活动时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但一些经营者明知违法,顶风作案,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一门心思打擦边球;而众多消费者遇到“霸王解释”时忍气吞声,不用法律为自己撑腰,也助长了经营者的嚣张气焰。

  其实,当“最终解释权”一再成为某些商家的挡箭牌,损害的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就是其他行业的消费者,谁也不能例外。因此,遏制“最终解释权”泛滥,社会各方面都推脱不了责任。职能部门首先“腰板”要硬起来,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真正让法律高压线通电;而广大消费者也要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学会向不法奸商大声说不。


浙江日报 社会 00015 霸王条款当废除 2013-10-11 3211514 2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