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站在大多数百姓的利益角度去思考问题时,就会发现某些规定根本无从立脚,执行难、管理难,不合人情、不合法理。
力求雷人规定不再
朱 玲
细数那些年我们听过的雷人规定:“每间公厕的苍蝇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在公厕尿歪罚款100元”、“男女生交往距离不得低于44cm”……再加上最新的“学生本人对自杀负责”与“同性交往过密算违纪”这两条,我和我的小伙伴们已经完全惊呆了。
这些层出不穷的奇怪规定,姿态是严肃的,内容是雷人的,让人啼笑皆非,叹其荒唐之余,又觉十分幼稚。细细想来,其初衷可能很美好,但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却颇为遥远,一纸规章往往最终成为墙上空文。比如,温州这所高中规定同性交往过密算违纪,那么什么样的交往程度可以称为“过密”呢?无法界定;再比如,常回家看看被写入了法律,那么对子女回家行为又该如何进行量化和监管?难度很大。
杜绝此类奇葩规定,说难也难,说易也易,关键在于想不想去做。规定出台之前,应当多听听百姓的声音,多方征集群众的意见,比如召开座谈会、组织网络投票等。当你站在大多数人的利益角度去思考问题时,就会发现某些规定根本无从立脚,执行难、管理难,不合人情、不合法理。像东莞高校这样的“自杀免责书”,实则是无效的,学校与其费心推卸责任,不如从用心改善教育和管理方式入手,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可能更为有效。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项具有执行效力的规定,最起码要符合常识规律,此外还应具备科学性、长期性和可操作性,不能靠拍脑袋产生。规定制定好之后,管理者不妨将自己代入其中,察己知人,亲身实践一下看可不可行。另外,还可以设立试行阶段,根据百姓的反馈意见以及现实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改良或取舍。
制定规章制度是为了加强管理,管理是为了规范秩序、促进文明。简单粗暴的雷人规定,不仅是一种人力财力的浪费,更是一种政策制度的冗余,非但起不到规范管理的效果,反而会伤害制度的权威性,希望此类雷人规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