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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经济

应明确滞纳金性质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应该去掉滞纳金的处罚功能,因为对不按时纳税的,法律上已经有查封、扣押等值物品等处罚措施。同时,可以考虑把滞纳金改为“滞纳利息”,表明了这个利息是由于滞纳产生的,明确其法律性质是补偿性,从而督促纳税人尽快纳税。


浙江日报 经济 00009 应明确滞纳金性质 2013-07-30 3125791 2 2013年07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