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行政监管职责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相应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