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13年1月1日~5月31日期间,对全省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12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所)参加2012年度验照。其中实行滚动验照、电子验照等验照方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验照时间另有规定的,按该机关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验照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可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领取或登录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站下载);(2)营业执照正、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现场验照,或经核实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继续有效的可以不再提供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流程
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相关验照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或加贴验照标识)后发还给个体工商户,完成验照;对不符合条件或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依照规定进行规范和处置后,符合规定的予以验照。
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
五、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在验照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的,或未按规定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