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新增七项退市条件
深交所29日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七项退市条件:
一是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或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是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三是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四是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五是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