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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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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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资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和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的总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标准将核定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三)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