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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不该出错的判决书

  近日,宁波市中院悬赏抓“虫”:凡是举报判决书中有一处错误,奖励20元,出错的法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分。这一决定,与(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中,判决书出现的8处错误不无关系。

  这份判决书中,法官写错了6个单位的名字,一处页码名,另有一处表述错误。最严重的错误,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写成“中华共和国公安部”。

  法院文书出现低级错误,早有先例:舟山市中院向省高院提出限制当地某企业负责人出境申请的日期是今年6月中旬,而省高院请求公安机安限制当事人出境的公函落款日期竟为今年1月22日,整整提前了5个月;云和县法院的一名法官,曾经把应偿还的11万元货款,误写成19万元,直到检察院抗诉后才知道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书是确定和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这就要求法官制作判决书时,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足够的责任心,每个细节都要态度严谨、认真细致。屡屡出错的判决书,正使司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一次次被公众质疑:在这些事件中,哪怕当事法官有一点点责任心,如此简单的错误也不可能发生。

  但愿法官们在制作判决书时,多一份责任心,多一份职业道德,把自家“内屋”打扫干净。至于请外界抓“虫”,外界不敢寄予过多希望,毕竟,那只是亡羊补牢而已。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不该出错的判决书 2011-11-15 2217188 2 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