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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天下

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

中山市原市长被判11年

  据新华社广州10月27日电 (记者 毛一竹) 广东省中山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2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和弟弟李启明也同时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底,中山公用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公用集团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4月至5月,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筹划将公用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

  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丈夫林永安购买。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他泄露了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6月下旬,李启红又在家中向弟媳林小雁泄露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她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借用他人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让朋友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3262.37元,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2350.52元。

  法院另查明,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他领导干部职务升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浙江日报 天下 00007 中山市原市长被判11年 2011-10-28 2199856 2 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