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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
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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