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得“穿越”
汪成明
汪成明
不久前,云南省某县一村民收到一张传票,注明开庭时间竟为:2011年2月30日9时。2月份何来30天?事后法院有关人员解释,开传票者为一名新人,工作经验不足。
众所周知,法院的传票不同于一般的通知,它所告知的出庭时间及地点都具严格的法律意义,如果当事人在出庭的时间未能出庭,法院即可视为放弃出庭权利,进行缺席判决,这样可能就得承担输掉官司的风险。
这样的差错实在有些离谱。它首先说明,开具传票的法官,缺乏起码的常识,或者开票时心不在焉;其次,一张法院传票的开具,需要经过相关各级的严格审查,而这张错误的传票,为何一路“绿灯”到达当事人手中?这不由地让人担心其工作态度和效率。
法律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司法公正的问题备受公众关注,其中极少数法官的素质问题和徇私枉法行为,饱受公众诟病,影响到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笔者认为,传票日期出错可以很快得到纠正,引发的舆论也很快会平息,但倘若有关方面反思不能举一反三、“深挖一锹”,相信此类闹剧还会继续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