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 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