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困扶弱 保障民生
钟其 蒋晓冬
钟其 蒋晓冬
困难群体保障工作属于社会救助范畴,是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内容,其对于维持社会成员中困难、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社会生存权利,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与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新世纪以来,浙江省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从2001年实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开始,浙江全省困难群体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政策体系日趋完备。截至2009年底,全省基本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和其他临时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具有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特点的,与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难群体保障体系。具体地说,率先建立和发展了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率先实现了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集中供养;医疗救助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和合理完善;各类专项救助事业不断发展。
总结浙江省在困难群体保障方面的基本经验,主要表现为四大方面:坚持“民生为先”、“济贫扶困”是浙江省困难群体保障工作的核心理念;强调“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浙江省困难群体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贯彻“法治”精神,完善法规政策是浙江省困难群体保障工作的制度保障;依托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财政支持是浙江省困难群体保障工作的物质保证。
从新世纪以来的实践看,浙江省困难群体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是基本能够满足区域内社会救助领域的发展和需要的,也对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有着正面的作用。但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是困难群体的救助管理体制尚不健全。二是困难群体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善。三是民间救助力量不足,社会互助水平较低。当前,现存的民间救助比较行业化,形不成整体性的力量优势,等等。进一步发展浙江省困难群体救助工作,要突出以下方面:
改革救助管理体制,加强救助工作力量。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在困难群体保障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要提高资格鉴定工作效率,全面实行由民政部门统一调查鉴定、相关部门分头组织实施的社会救助资格鉴定工作机制,避免交叉认定和重复救助;要逐步建立统一、高效、共享的,以低保为基础、集所有困难救助于一体的基础数据信息平台,提高救助信息的准确性和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困难群体救助力量建设。
继续完善法规政策,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一方面,要继续改进和完善困难群体救助的法规政策,将在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推进困难群体救助的法治建设步伐。特别是要继续完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推动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积极进行社会救助地方性立法的探索,提高困难群体救助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发挥社会力量,推进社会互助。在未来的发展中,要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民间慈善团体、社会互助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困难群体救助体系。因此,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建立和健全各类社区互助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劝募机制,调动企业慈善捐款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力量投入困难群体救助工作并形成长效性的市场化劝募机制。
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发挥其“拾遗补缺”作用。一方面,要给予临时救助相关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即要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发放等程序,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是临时救助资金主渠道。另一方面,要给予各基层单位在进行临时救助时候更多的权力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