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不得非法获取公民信息
记者 阮蓓茜
本报杭州7月26日讯 (记者 阮蓓茜) 日前被解读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已作修改,原先引起争议的条文作了较大改动。今天上午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年5月31日,《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其中一条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当时,一些媒体将这条规定解读为禁止“人肉搜索”,引起人们的热议。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稿中,这条备受争议的条文被修改为:“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