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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酒世界

“解百纳”终审:驳回中粮长城上诉请求

  朱卫强   

  

  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重新裁定。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刘全中律师表示,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重新裁定之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应诉方张裕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其中在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中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解百纳”商标。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称,这几份证据表明张裕公司早在1937年就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

  针对扰攘多时的“解百纳商标案”话题,有关社会调查机构近日对全国28个大城市310个大超市和310个大酒店销售终端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标注“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中,张裕解百纳销售量占比上升至87.54%。而另一著名调查机构“2010年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也显示:在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认为其与张裕相关的受访者占75.8%。


浙江日报 酒世界 00018 “解百纳”终审:驳回中粮长城上诉请求 2010-07-07 nw.D1000FFN_20100707_14-00018 2 2010年07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