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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材料不需作视同销售
问:我公司主要生产数码相机镜头、镜片。对一些从材料仓库领出的材料,由公司有关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领用材料时,我公司通过制造费用—物料消耗科目已做费用处理。请问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你公司领用材料,由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其领用材料,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计提未支付的不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现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度工资总额的5%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但未全部使用完毕。请问企业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能扣除,应该按计提数扣除还是按实际使用数扣除?
答:对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也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