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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0版:财税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企业注销时存货处理

  问:我公司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现办理注销登记,请问按规定未作进项转出的存货,是否要视同销售计销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关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

  发放宣传资料

  视同销售

  问:我单位委托外单位印刷了一批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为视同销售并要交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20 你问我答 2010-01-14 nw.D1000FFN_20100114_16-00020 2 2010年01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