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国内新闻

何谓“恶意透支”?

  >

  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举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上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据新华社)


浙江日报 国内新闻 00003 何谓“恶意透支”? 2009-12-16 浙江日报000032009-12-1600013;浙江日报000032009-12-1600014;48256F32002924A64825768D0033602C[A1-新华社记者≈B1-霍建虹] 2 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