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财税之窗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房屋装修费用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办公楼装修,花了120多万元。请问此笔费用怎样处理?新的所得税有关条例,没有针对房屋装修说明,而按照新的财务制度规定,属于装修应按短年限提折旧,如果再次装修如账面有余额应转入营业外支出。具体税收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走出去”变更税务登记

  问: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税务登记管理上有什么规定?

  答: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 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9-12-11 48256F32002924A6482576870029DA95[B1-顾志鹏] 2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