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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理论视野

保障公民选举权的救济途径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特定组织人员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它是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经济越发达,社会越民主,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积极性就越高,然而目前在一些地方的人大选举中,时常出现公民的选举权遭受侵害的现象,而这种侵害因为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导致了救济的滞后或缺位,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

  现行法律规定中,公民选举权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自力救济——通过申诉、监督等方式;权力机关的救济——罢免;行政部门的救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司法部门的救济——诉讼,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和破坏选举案件的诉讼。但上述四种救济方式都有各自不同的缺陷:自力救济的主要缺陷是效果不明显,而且容易引发双方之间的冲突,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权力机关救济的主要缺陷是,提起罢免案的选民人数要求过高,提高了选民提起罢免案的门槛;罢免的理由不明确,没有详细的规定;罢免程序中的各个步骤并没有期限限制,导致各个地方的罢免案时间不统一,选民也无法得知各个步骤的预期时间。行政部门救济的主要缺陷是滞后性,执法力度也有待加强;还有常用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司法救济的主要缺陷在于,选举权的救济范围狭窄,选举诉讼程序定位有误。

  上述救济途径中的种种缺陷凸显了完善公民选举权的紧迫性,那么该如何去完善呢?

  强化舆论监督,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越来越突出。涉及到选举事务的安排、选举组织的组成、候选人的资料等基本情况,都应该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让选民充分了解。这便于选民更完整地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也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政府应积极支持并强化公民的自力救济权。我国政府在维护选举秩序、净化选举环境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选举中产生的问题仍然不少,公民选举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应赋予公民更多的自力救济权利,保障公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加大现有的申诉、监督等方式的力度,增强申诉、监督等方式的效果。

  完善代表罢免程序。罢免是选民用于约束不称职代表或特定公职人员的法律武器,为使公民用好这个武器,应按照以下措施加以完善:降低提起罢免案的最低选民人数;在选举法中明确罢免的理由;严格限定罢免程序各个环节的期限,以增加罢免程序的完整性、预见性和可控性。

  加强行政部门对选举的执法力度,增设选举监察专员。行政部门应加大选举期间的执法力度,统一部署,提前派人到达各个选举现场,协同选举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维护选举秩序,引导选民合法有序地进行选举。选举期间,还应在每个选区增设若干名选举监察专员,全程监督选举过程。

  扩大救济范围,完善选举诉讼。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有关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及与罢免案有关的诉讼等是最普遍的诉讼类型,然而我国均未规定。受案范围过窄,必然使选举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在救济广度上受到极大的限制,从而难以保证公民的选举权得到有效的救济。这就亟需我们的立法部门在现有制度内扩大选举权救济的范围,使在选举中发生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得到司法的救济。

  选举诉讼大部分涉及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它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公法诉讼。将有关选举领域发生的问题纳入一种独立的选举诉讼程序似乎更为合理,在条件成熟时我们可以将选举诉讼纳入宪法诉讼的范畴,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与救济公民的选举权利。


浙江日报 理论视野 00012 保障公民选举权的救济途径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李文涛 2009-12-11 48256F32002924A64825768600269EBB[A5- 李文涛≈B1-江于夫] 2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