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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理论视野

关于立法科学性的若干思考

  科学立法,提高立法科学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我省地方立法经过30年探索实践,立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值此纪念省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之际,我们就民主立法、立法方法与立法科学性的关系作了探讨和思考。

  民主立法是实现立法科学性的根本途径

  实践证明,民主立法程序可使立法结果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效益等价值。首先,民主立法可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立法的本质是利益、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专家立法可以解决技术性问题,精英施政可以引领社会发展方向,但无法解决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代表问题。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他们之间既有一致的利益,也存在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民主立法体制为其提供了博弈的平台。不同利益群体通过平等博弈达到利益相对均衡,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其次,民主立法是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可靠保证。民主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大多数人的利益之和一般情况下大于少数人利益,所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民主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联系,依据民主所制定的法律通常能实现效益最大化。再次,民主立法可减少和避免立法决策的失误。民主立法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智慧,可有效减少立法过程中个人或少数人认知的局限和片面性。此外,立法是否体现民主,也是立法科学性的基本判断标准。

  合理的民主立法模式是实现立法科学性的重要保证

  以代议制为基础,辅以公众和专家参与的立法模式,是实现立法科学性的保证。我国实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立法体制。实践中,立法任务主要由常委会承担,这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但存在代表性不足、专职比例偏低的问题,且层层递进的间接选举导致有立法权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与选民的距离较远,难以充分及时反映民意,选民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对此,需要通过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增加常委会组成人数予以解决。为提高立法质量,还需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完善法规草案审议制度,在我国没有立法助理制度的情况下,需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机构的力量,扩大立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其立法服务职能。

  代议制立法只是近似地体现和反映了民众诉求,公民参与立法可弥补其不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经过30年地方立法实践,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公民参与立法机制。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立法体制,还需加强两个方面工作:一是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性。促进各种不同利益组织和团体的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各方面的利益代表人参与立法过程,完善意见收集、整理、取舍、说明、反馈程序。二是降低公众参与立法的成本。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传媒使立法信息充分公开,降低民众获得信息的成本。专家意见具有双重代表性,既反映一定社会和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又一定程度上代表特定利益群体诉求,对其应认真甄别,慎重权衡和选择。

  科学的立法方法是实现立法科学性的必要条件

  科学的立法方法有助于立法者在矛盾冲突中合理抉择。立法的方法灵活多样,在不同领域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应有所不同,如在人身权利保护领域突出公平,经济领域强调效率等。立法中要重视运用两种基本的立法方法。

  一是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在立法领域,成本与利益分析方法要求对某项立法调控将带来的收益与立法成本、实施成本以及由于立法对某些权利的限制所带来的损失等进行比较,只有前者大于后者,该项立法才是可取的。在具体运用时,应充分考虑外部成本,对于某些外部成本很高的产业,如汽车产业,立法时必须考虑使这些领域的制造者或消费者承担相应的外部成本,否则由全社会分担不公平。同时,由于现代科技无法准确计算潜在的政策或法律规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利益,在环境保护、安全与健康领域需善于运用风险评估。

  二是运用比例原则,考量立法目的与手段措施之间的关联性。这要求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适当的、必要的、成比例的,即立法中确定的措施应当与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不得背离法律目的;立法确认的措施或手段必须是可供选择的若干措施或手段中对公民的权益限制或危害最小,是实现目的所必要的;作为手段的措施付出的成本与其达到目的所带来的效益相比较,必须成比例,避免给受到影响的公民造成与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不成比例的损失。


浙江日报 理论视野 00012 关于立法科学性的若干思考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尹 林 路国连 2009-12-11 48256F32002924A64825768600269EED[A5-尹 林≈A5- 路国连≈B1-江于夫] 2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