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