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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财税之窗

介绍虚开发票换来十年刑期

  俗话说得好:“挂羊头卖狗肉”,平湖市新仓镇某钢筋店老板庄成闻就是这样做生意的。表面上,他做的是钢筋生意,实际上他并不十分关心钢筋每天的销量,他暗地里做的是介绍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勾当。

  2007年年底,一个偶然的机会,庄某认识了新仓本地人陈辉,经过陈某的“开导”,庄某决定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勾当。为此,庄某聘请陈某为钢筋店的业务员,但跑得不是推销钢筋的活,而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意。

  新仓镇位于浙沪交界处,而陈某又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因此,对两边的企业都非常熟悉,其“业务”工作也是得心应手。2008年2月至10月,应新仓镇某五金厂要求,庄某从上海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42万余元,进项税款6万余元,钢筋店也以中介人的名义,从中收取了一定的手续费。尝到甜头后的庄某一发而不可收拾,至案发之日,已多次为不同的厂家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余万元,抵扣税款30余万元。随着介绍虚开金额的增大,庄某拿到的开票手续费水涨船高。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径最终被查获,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庄某很快承认了虚开发票以获取不法利益的全部事实经过。今年10月底,庄某被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陈某和其他涉案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因此,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之一,同样也要受到处罚,千万不要有“介绍人不算违法“的概念。  (冯正强)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09 介绍虚开发票换来十年刑期 2009-11-30 48256F32002924A64825766C001023C4[B1-顾志鹏] 2 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