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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预防”立法意义
全面推进《条例》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符合上位法精神、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施行三年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使我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值此《条例》颁布施行三周年之际,集中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条例》是党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法制化的体现,是完善我省惩防体系、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必须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内的学习宣传活动,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认知,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责任性,并身体力行、模范遵守。检察、监察、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条例》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要切实承担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责任,要将预防工作及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把《条例》的“职责和措施”、“监督和保障”贯彻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渗透到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要经常性地向党委和人大汇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监督与调研,进一步完善《条例》。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开展执法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之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监督检查活动,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今年已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三个千亿”工程建设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视察,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将开展《条例》的执法检查活动列入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同时,将积极开展《条例》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适时修改完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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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条例》贯彻施行
2009-11-27 浙江日报000112009-11-2700009 2 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