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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财税之窗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买一赠一应视同销售

  问:为促销,我公司举办了买一赠一活动。请问,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是按销售总价计算,还是按视同销售计算?

  答: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确定销售额的顺序是:(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处置旧车的税务处理

  问:转让一部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旧车,请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报废的车辆(做过固定资产)报废,收到回收单位的回收款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旧车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车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将车辆报废后做废品出售应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车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将车辆报废后做废品出售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9-11-13 48256F32002924A64825766B002D78BA[B1-顾志鹏] 2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