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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财税之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当年申报

  最近,常山县某公司在财务复核时发现,他们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没有进行加计扣除处理,导致多缴了税金。那么,该公司能不能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按照此项规定,加计扣除就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应实行备案管理。

  文件还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税收优惠,只能在当年年度申报时备案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则不能再做加计扣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要在当年及时进行加计扣除,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郑松土)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当年申报 2009-11-13 48256F32002924A64825765C000F6D85[B1-顾志鹏] 2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