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黑名单案昨宣判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记者 李京华) 因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数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的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厦门航空公司及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10日的一审判决中驳回了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范后军于1993年12月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范后军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未能通过。随后,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产生争议。2005年3月,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2006年2月,范后军受到民航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此后,范后军与厦航经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劳动关系终止,厦航支付范后军相关费用,范后军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然而我女儿出生后,我于今年8月6日、8月27日、8月29日、9月3日、9月11日打算乘坐厦航飞机时,不是购票被拒,就是买了票后被告知无法登机,要求去退票。”范后军说。
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持机票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换取登机牌时被计算机系统拒绝。后经与厦航机场工作人员联系,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但范后军拒绝登机。
法院认为,因当日厦航于该日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但范后军拒绝登机,故厦航不构成拒载;范后军主张厦航通过人工换取登机牌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审理法官还认为,范后军短时间内多次频繁选择厦航班机并在2008年9月11日通过人工换取登机牌后又拒绝登机的行为来看,其表现有别于其他一般消费者。厦航在不能排除范后军在航班上是否可能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绝范后军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于厦航拒载的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但前提是旅客的运输要求应当具有通常的合理性。在对安全性要求较高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义务的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应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拒绝承运。此种拒绝既是对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维护,亦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且符合相关国际惯例。
同时,法院认为尽管本案范后军主张厦航侵权不能成立,但厦航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且该公司运输条件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也缺乏可供操作的规范及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法院同时注意到,在航空公司对特定人员进行拒载问题上,国际航空界存在可资借鉴的做法,有关国际公约对于拒载内容亦有规定,但我国国内尚缺乏相关立法,导致国内航空公司在该问题上做法不一,对乘客的拒载难免出现随意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缺乏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