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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八年,浙江司法鉴定法制化建设喜结硕果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6月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司法鉴定工作是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法律事实的科学、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结果,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的多元化导致纠纷多发化,司法鉴定因其特殊作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社会对司法鉴定工作也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近年来,我省的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迅速,鉴定机构和人员大量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日益扩大,鉴定案件日益增多,同时,司法鉴定工作领域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执业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有些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鉴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进而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省人大早在2001年即启动了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地方立法进程。2001年9月,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法委组团前往我国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起步较早的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学习考察。同年底,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将《条例》列为2002年度地方二类立法计划项目。随后几年,省人大内司委开始启动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的相关调研工作。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实施后,鉴于当时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将《条例》列为二类立法计划项目,继续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历经七年磨练,在《决定》贯彻实施近三年之际,我省司法鉴定地方立法条件也逐步成熟起来,2008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首次列为年度一类立法计划,正式启动立法程序。

  《条例》在调研、起草和提请审议期间,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注。2007年12月28日,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请司法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2008年8月,《条例》通过初次审议后,针对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浙江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十分关心,要求各方加强协调,促进我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200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王永明副主任主持召开《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政法系统座谈会,听取了各政法各单位意见,明确提出要求:《条例》要求同存异,尽快出台。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省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2002年以来,浙江省籍全国人大代表汪惠芳、蔡奇先后在全国人代会上领衔提案呼吁国家和各地应加快司法鉴定立法进程,保障司法公正;林清和、郑曙光、田理富等代表(委员)先后在浙江省政协和省人大会议上领衔提案,建议尽快制定《条例》。

  《条例》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对浙江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首部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为重点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充分结合了我省实际,创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对加强司法鉴定法制化建设和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浙江日报 专版 00006 历经八年,浙江司法鉴定法制化建设喜结硕果 2009-08-28 浙江日报000062009-08-2800007 2 2009年08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