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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公共财政支持
打造社会公益平台

浙江大学副校长 来茂德

  即将实施的《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立足浙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规范了鉴定服务行为,细化了司法鉴定执业的法律责任,具有许多创新内容。它的实施必将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推动鉴定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尤其是《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鉴定能力,适应诉讼和社会需要。”为此,我们结合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展的经验,就政府与正在成长中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坦率地说,在《条例》出台之前,我省的社会鉴定组织就开始利用社会化的有利机遇,日渐成熟起来。其突出表现在一些鉴定组织的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特性日渐彰显。一些鉴定组织在与政府脱钩后,一方面在其市场发展潜力得到释放的同时,其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也得以充分施展。这既推动了我省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政府分担了大量社会服务的职能。但也不可否认,很多鉴定机构仍然存在着设备和技术水平差,鉴定人员和鉴定能力不足的状况,亟待政府的财政支持。《条例》第五条已深刻认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就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迅速发展的实际看,这与学校的大力支持分不开。浙江大学本着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需要有一流的社会服务的宗旨,重视大学的社会义务和历史责任,给鉴定中心的成长以政策和理念的支持。在学校支持下,我校司法鉴定中心利用综合性大学的设备和技术优势,得以迅速发展。此外,虽然鉴定机构具有非政府的属性,但是其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则对鉴定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浙江大学立足本校医学院和法学院的智力优势,整合了法医学、病理学、附属医院临床各学科和法学的技术力量,我们遵循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从而提高了我校司法鉴定中心的社会服务水平。鉴定中心成立以来,我们受理的大多数案例要么是复杂的,要么是其他单位鉴定过的仍然存有争议的。尽管如此,我们并不盲目追求数量和效益,而是始终坚持案件质量第一,社会公益奉献第一的原则。几年的实践,我们的鉴定获得司法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因此说,离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就很难有鉴定中心的健康发展。《条例》第五条所揭示的真正意义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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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8 浙江日报000062009-08-2800004 2 2009年08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