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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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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购进固定资产可以作进项抵扣

  问:生产型企业如果购买了办公设备(空调、电脑)等作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若购买的空调安装在生产车间,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另外,汽车加油的油费发票开的是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答:购进固定资产可以作进项抵扣。汽车加油发票,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关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不动产及在建工程等不能抵扣

  问:我公司今年新建厂房,采购用于建筑厂房用的钢材、水泥等材料,开的是增值税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

  答: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抵扣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均不能抵扣。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补税

  问:个体企业,2009年没业务,至今没生产过,均零申报,现考虑注销,需要评估注销成本。详细如下:1、存货有少量材料,无产成品。2、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其中小车1辆价值80万元。以上存货和固定资产均产生在2009年之前。请问要补交什么税,计算方法怎样?

  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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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9-7-8 浙江日报000112009-07-080000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