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可开票
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作服抵税有讲究
问:我工厂购入一批工作服,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工厂购入的工作服如果是满足行业的特点及生产工作环境等需要,实际发生的合乎常规的劳动保护支出,确实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确认为与应税项目相关,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是符合抵扣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