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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
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
四部门发布实施办法
  本报综合新华社6月19日消息 记者19日从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获悉,国务院近日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19日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从即日起在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实施办法明确了国有股转持的范围、比例和方式。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实施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实施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实施办法指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实施办法还详细规定国有股转持程序及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事宜。根据实施办法,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实施办法还指出,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央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账户。根据实施办法,财政部负责对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管。财政部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实施办法还明确,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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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新闻 00003 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 2009-6-20 48256F32002924A6482575DA00498C10[A1-新华社记者≈B1-郭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