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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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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无论是否造成损害
遭遇“问题食品”可索10倍赔偿
  本报杭州6月2日讯 ( 记者 肖国强) 往饲料里添加瘦肉精、生产几乎完全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企业,不顾消费者身心健康,生产“问题食品”,引起消费者极大愤慨。

  “乱相”需用重典。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这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国务院法制办顾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顾问叶永茂表示,这一条款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都应当承担10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这一“明知故犯”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首先,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等。

  其次,在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了消费者的以上实际损失之外,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支付的价款是100元,那么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专家表示,实施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这一新规定,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将对他们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不仅如此,食品安全法还在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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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遭遇“问题食品”可索10倍赔偿 2009-6-3 48256F32002924A6482575C90024C02A[A1-肖国强≈B1-陈志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