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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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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提交审议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充分研究吸纳了各方建议——
五大变化彰显人性化
本报记者 袁艳
  今天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相比4月份初审的草案,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充分研究吸纳了全省各地、各部门及专家、公众的意见,更加突出人性化、便民性。

  变化一:增加政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内容

  流动人口待遇和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是否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流动人口待遇和权益保障作出全省性统一规定,是不少群众关注的话题。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解释,由于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原因,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作全省性的统一规定,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我省建立居住证制度、规范居住登记行为,可以为各地提高流动人口的待遇提供有效平台。所以,草案修改稿特别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内容。

  变化二:增加有关方便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条款

  一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专家和群众提出,一味强调由流动人口承担居住登记的义务,不符合现代服务政府建设的理念。经研究和论证,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基本上都由协管员上门实施,今后可推行这种做法。此次草案修改稿除重申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外,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等规定。

  变化三:强调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主动发证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公众认为,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是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登记时主动颁发。对此,草案中原要求流动人口在规定日期内到有关机构申领证件的规定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对于未满16周岁以及拟居住30日以下等情况的流动人口,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为方便百姓,草案修改稿中还取消了临时居住证、居住证的签注要求,同时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修改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

  变化四:修改增加条款强调“全免费”,不得“搭车收费”

  两个月前审议的草案中提出,“流动人口重新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可以收工本费”,鉴于国家已取消暂住证(卡)工本费,考虑到不给流动人口增加支出,此次修改为“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一些网民和基层群众担忧,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搭车收费”等问题,建议通过法规条款明确禁止。为此,草案修改稿特别新增了“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的内容。

  变化五:居住证持有者有机会转办常住户口

  为鼓励优秀的外来人口留下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此次草案修改时参照上海等地做法,对持居住证达到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允许其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以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草案修改稿特别增加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本报杭州5月3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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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五大变化彰显人性化 本报记者 袁艳 2009-6-1 48256F32002924A6482575C7001C6471[A1-袁艳≈B1-李应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