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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5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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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接待国外客户费用

  问:为接待国外客户需要,我公司办了几张高尔夫球证,费用约二十万元,此项费用可否作为业务费用或至少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有关规定,上述高尔夫会员费的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士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塔吊出租收回后再出售

  问:我企业是生产建筑用塔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台塔吊出租并约定租期一年,收回后需再出售,请问在出租时是否需作视同销售处理,收回再出售时,又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贵公司将生产的建筑用塔吊设备出租应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并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收回设备后再出售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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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5 你问我答 2009-5-27 48256F32002924A6482575C200071A89[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