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日前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解释,明确只要在已经工作过的单位累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解释说,员工在A单位工作,之后在B单位工作,而后又在C单位工作,要想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满足员工在这些单位累计工作满12个月以上;其次,必须满足员工在这些单位工作是连续的。言下之意,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或累计工作不足12个月,都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据悉,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保部的这一解释同时明确,其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据《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