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指出,陈建明脱管事件暴露了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漏洞,以至于“暂予监外执行”实质上变成了“永久监外执行”,“监外犯人”实质上变成了自由人,成了一些犯人逍遥法外的“魔棒”。
一是在法院判决环节,“重病”标准不清,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品泽认为,监外执行首先值得推敲的就是其前提条件——身体健康问题,像乙型肝炎这类在人群中病毒携带率极高、“痊愈”标准模糊的疾病,是常用的理由。“至少应当明确,是否真的不适合狱内监管?有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认定?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容易出现罪犯“有去无回”、“有监无管”的状态。
三是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没有约束惩处机制,导致疏忽监管和犯人脱管后,问责相当困难。
在陈建明脱管事件中,受到处分的有两个人:一个是作出“糊涂判决”的一审主审法官。2004年底,电白县纪委和电白县人民法院分别决定,对主办陈建明一案的电白县法官范家酬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另一个是“送丢”了陈建明的狱警、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的唐桂星,给予“警告处分”。而此后陈建明脱管、“追而未捕”,没有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