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磐安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老陈接到国税局管理员电话,让其尽早报送备案类减免所得税的备案资料。老陈有些纳闷:《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难道还要办理另外手续吗?
原来,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2号的规定,下面几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9.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但该文件也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备,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吕斌 吴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