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下月起施行,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护责任、网络用户使用行为等进行了规范。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计算机信息网络与老百姓生活日益紧密,社会影响也越来越深刻。目前,仅杭州市就有互联网网站30余万个,网吧1100余家,市区户籍人口近70%的家庭已接入宽带,网民总数超过500万人。
网络信息发布:
散布谣言最高可罚15000元
日趋发达的网络已成为信息快速传播的重要渠道,但也出现了一些谣言滋生散布、相互匿名谩骂等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
存在以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网络使用者:
不得危害网络安全和秩序
一些网民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可以为所欲为。近年来,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盗用他人网络资源,发送垃圾短信、邮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网络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根据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进行了规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增加、修改、删除、复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数据,增加、修改、删除、干扰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不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环境、设备设施;不得窃取、盗用、篡改、破坏他人网络资源;不得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破坏性程序或其机理、源程序的信息;不得故意阻塞、阻碍、中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信息传输,恶意占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大量或者多次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息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
落实安全保护制度
随着网上交易、网络交流等方式的普及,公共上网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等提供者日益增多,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护责任迫在眉睫。
《条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要能够记录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时间及互联网网络地址或者域名,并留存60日以上;开办政务、新闻、重点商务网站的,要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发现被篡改后能够立即恢复;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要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提供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要具有信息群发限制措施,能够防范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或者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或其他交互式信息服务的,其计算机信息网络应当使用固定的互联网网络地址。
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服务器应当使用固定的互联网地址;如实登记用户有效身份证明、上网时间等有关情况,登记记录应当保留60日以上;安装具有防病毒、防入侵、防违法信息传播、记录上网用户日志等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设施,并保证其在线正常运行;发现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和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播违法内容,保存有关日志和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提供无线接入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记录并留存用户信息及对应的计算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