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蒋勇 通讯员 祝文权) 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仍旧在企业上班,与企业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无故辞退,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日前,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黄先生等5人是余姚当地人。他们都过了退休年龄,但为了补贴家用,前年2月,他们来到余姚泗门镇的一家企业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说好每个月的报酬是800元至1500元,主要从事勤杂、保洁、值夜班等。
去年9月,老板因经营不善,工厂关门歇业了。这时,黄先生等人被拖欠的劳务报酬共计近4万元,最多的一人被拖欠了2.85万元。
5位老人多次向老板讨要报酬,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但因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被驳回。他们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板支付劳务报酬3.9万元,并按新的《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每人750元。
法院审理发现,黄先生等5人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应是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于是支持了他们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按我国退休制度的本意,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即使其仍然具有劳动能力,还是“应该”退休的,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黄先生等5人与被告的确存在雇佣关系,所以被告不支付黄先生等人的劳务报酬,是不合法的。但是黄先生等人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