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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9版:政治与社会新闻·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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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排污权交易试点渐入佳境
省环保局要求,下一步全力破解难题加快推进工作
  本报讯 (通讯员 钟兆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新近正式启动。出席启动仪式的环境保护部、财政部领导认为,浙江省近年来在排污权交易试点实践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此前,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先后批准了江苏、天津等省市开展主要污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到目前,我省已有9个设区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有17个县(市、区)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这些市、县在试点工作中“摸着石头过河”,有的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早在2002年6月,嘉兴市便在秀洲区进行了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试点。经5年多的探索实践,于2007年11月起在全市范围全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接着成功举办了“中国·浙江嘉兴首届排污权交易论坛”,在全国引起了反响。嘉兴市明确,排污权可转让方为通过实施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排污权需求方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市场主体,包括因实施建设项目以及不能完成政府规定减排任务的企业。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的、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的、被实施挂牌督办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在完成治理任务前不准申购排污权。至今,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已交易100多笔,取得了较大成效。

  试点成效同样较显著的绍兴市,重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的初次分配,体现了环境资源化、价格化、有偿化、产权化。对排污单位多余的排污指标,则采取政府回购的方式,并规定了必须回购的几种情况。该市还正确处理了新老污染源的关系,详细规定了新老项目的不同操作要点。采取老污染源排污入网费自动转换为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管理方式,顺利解决了老污染源的问题。从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的价格制定角度看,老污染源与新污染源的价格相差20倍,既体现了新污染源总量控制的客观要求,又使老污染源转换排污权的积极性得到实现,取得了较好效果。

  目前,杭州市正致力于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工作;台州市则在跨产业排污权交易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丽水、衢州等市也正处于试点工作之中。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或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我省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面临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的是:排污权交易尚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尚需解决排污权在污染企业间实现有效公平的分配原则;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如何结合,依然是一个难题;排污权交易后的监管方面也有大量工作要做。对此,省环保局局长徐震表示,下一步必须全力加以破解和推进。

  ——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抓紧起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办法》,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法规依据。

  ——尽快制定排污指标的初始价格。省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初始价格。逐步探索完善适合浙江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实际的排污权价格体系。

  ——加快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及时确定参与试点的企业范围,认真核定各试点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排污权),统一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进一步明确排污权交易准入条件和市场规则,规范相关审核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在建立排污权一级市场(界定初始排污权)的基础上,逐步培育二级市场。

  ——完善排污权交易支撑体系。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管理台账。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从而达到加强排污权交易的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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