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3月31日讯 (记者 余勤 通讯员 王国伟) 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记者获悉,社会最为关注的轻微事故口头警告处罚、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金”等规定将实施。
“口头警告”范围近期公布
据介绍,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实际,《规定》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杭州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表示,有关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及其实施程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中。待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出台以后,杭州交警将及时对外公布。
“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金
此外,《规定》还明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杭州交警表示,按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加处罚款”的收取遵循从轻原则,无论是4月1日之前还是4月1日之后的罚款处罚,被处罚人未及时缴纳罚款的,都按照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来处理。即老百姓通常所说的“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本金”。
九种违法行为信息可消除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九种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它们分别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已采取示警措施但仍被摄录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录的;有证据证明该起交通违法行为是由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该起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在现场处理但又被记录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录的;在交警部门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机动车号牌错误的;由于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交通技术监控收集的交通违法记录不能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应当消除的情形。
杭州交警表示,目前,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被摄录的违法行为属于9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到位于杭州市文晖路336号103室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控申信访接待室反映,电话:8728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