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事务所在承接业务中不得给予政府有关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回扣,以垄断、招揽业务;不得给客户回扣以承接业务、影响其他事务所正常执业。
二、回扣行为指以协审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费、顾问费、赞助费等名义,以货币或实物等方式支付给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替其报销有关费用、开支、由政府部门的财务、工会或其直接管辖的下属机构或个人收取、以达到争夺、垄断、指定业务目的的行为;以及以上述方式支付给客户及其工作人员以达到承接业务目的的行为。
三、在承接下列业务过程中给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回扣属于制止范围:1.国有企业年度报表审计;2.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表审计;3.验资;4.资产评估;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发文要求必须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业务;6.由市注协牵头或六家事务所统一行动开拓的业务;7.其他由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项目。
四、如违反上述约定发生给回扣以争夺、垄断、指定业务的处以回扣总额十倍的罚款,做为对其他各所的违约的赔款,并由其他事务所视情决定是否提请省、市注协查处。
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制止回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