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监管职责,界定了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了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规定了卫生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对评估结果不安全的食品,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规范。确立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建立了召回制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义务,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 《食品安全法》制定。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检验工作。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设立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工作,明确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制度,规定了对出口食品实行监督、抽检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要求。
《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规定了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规定了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规定了地方政府组织本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梳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定要求的法律责任,确立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