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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文教科卫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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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食品安全法》有“连带责任”一说,如果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可能赔得倾家荡产
  本报讯 据文汇报报道 针对日前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3月16日在对媒体解释《食品安全法》时,作出明确界定和说明。他说:“按照新规定,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他以“三鹿奶粉事件”举例,三鹿企业赔完全部家当后,涉及的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媒体、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针对关于“连带责任”的种种议论,特别是认为将板子打在明星身上有失公平的说法,李援明确表示,《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检验机构等做出的规定更严格。行政部门的责任更大,连推荐都不能做。《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而对于一些明星反应强烈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一条,李援解释,提及“个人”是为了防止社会名人、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而至于其他“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在《广告法》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不是单让明星承担连带责任。而“虚假广告”的界定将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既可以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代言明星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企业赔完全部家当后,涉及的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媒体、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李援提醒,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时,首先要对代言食品有必要的认知,比如是吃过的,然后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其中既要辨识食品的虚假,也要辨识广告主本身的虚假。同时,明星还要履行一定的“查证”义务,要查看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查验其各种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比如有关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安全性的广告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这些步骤,个人才可以去代言。

  当然,考虑到“问题食品”的危害极大,一旦出了问题,涉及的各方无法免责。即使已尽到查证义务,但代言食品出现问题后,代言者仍要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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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文教科卫新闻 00008 明星可能赔得倾家荡产 2009-3-18 48256F32002924A64825757C003D2489[A1-冯颖平≈B1-吴德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