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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9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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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进口货物用于内销可抵税

  问:我们公司进口了一笔铜加工后用于内销,请问可以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国税函[2004]128号文的具体规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综合以上,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合法的海关完税凭证,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认定

  问:我公司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请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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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09 你问我答 2009-3-16 48256F32002924A648257577000C3116[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