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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在操控国际刑事法院
· 苏丹总统是否会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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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后,很多人质疑其只对小国开刀,并且只针对与西方为敌的国家——
谁在操控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3月4日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称其在达尔富尔犯下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是国际刑事法院首次对主权国家现任元首发出逮捕令。逮捕令下发后,苏丹政府立刻发起报复行动,下令驱逐当地10个西方人道救援组织。巴希尔本人声称,国际刑事法院已成为“新殖民主义者的工具”。这番话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国际刑事法院职能和权责的深思。

  逮捕令造成消极影响

  苏丹既是一个阿拉伯国家,又是一个非洲国家。由于曾遭受西方殖民主义的欺凌和统治,苏丹国民对于独立、和平与尊严格外珍惜,对于西方势力重返苏丹的企图尤其敏感。而逮捕令的发出恰恰触动了苏丹国民的敏感神经。

  在国际刑事法院发出逮捕令之后,苏丹首都喀土穆大批民众立即走上街头举行集会游行,对国际刑事法院发出抗议,对巴希尔总统表达支持。巴希尔当天傍晚身着军服,乘坐敞篷轿车,在喀土穆街头缓缓行进,受到自发聚集在街边的大批民众的热烈欢迎。苏丹政府在第一时间宣布,苏丹拒绝逮捕令,也不会同国际刑事法院打交道。 

  逮捕令的其他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国际分析人士认为,一方面,逮捕令开创了一个先例,可能会使第三世界弱小国家忧心忡忡,担心沦为少数西方大国的下一个目标;另一方面,苏丹达尔富尔和平进程将受到影响。

  分析人士指出,首先,逮捕令也许不过是少数西方国家针对苏丹的诸多举措中的一个环节,这些西方国家可能还有后手;其次,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反政府武装在逮捕令的刺激下,不仅将抵制和平进程,而且可能借机采取武装破坏活动;第三,只要逮捕令不被冻结或撤销,它就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巴希尔政权继续作出实现和平与发展的努力。 

  国际刑事法院总盯着非洲

  不少非洲国家认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的调查全都针对非洲,而对英美等犯下的战争罪行却视而不见,这令他们十分失望,并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充满疑惑。

  自2002年成立以来,法院已立案调查的4起案件分别涉及刚果(金)、乌干达、中非共和国和苏丹。调查如此集中于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令人难免生疑。

  著有《国际刑事法院入门》一书的爱尔兰籍教授威廉·查巴斯认为,法院检察官只挑非洲国家下手,似乎有“拣软柿子捏”的嫌疑。他认为,许多其他事件都可以调查,例如英国人在伊拉克的所作所为,而检察官并未理会。而法院决定通缉苏丹总统,不排除也有借对象的身份提高自身知名度、彰显法院业绩的考虑。

  算上巴希尔,国际刑事法院迄今已对13人发布逮捕令,其中4人已被捕并引渡到海牙,2人已死亡。尚有7人在通缉之中。

  被捕的4人均来自刚果(金),这与刚果(金)政府全力配合法院、积极抓捕被通缉者有关。相比之下,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两起案件中的嫌疑人则一直没有被逮捕。2005年7月,法院以涉嫌对平民犯下多宗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为由,对5名乌干达叛军“圣灵抵抗军”领导人发布逮捕令,然而除了两人先后在战乱中死亡外,另外3人一直在逃。“圣灵抵抗军”领导人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撤销对他们的逮捕令,否则就不与本国政府签署和平协议。不少人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追查已妨碍到乌干达和平进程。

  在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上,法院在通缉巴希尔之前,曾于2007年5月对苏丹人道事务部部长艾哈迈德·哈伦和金戈威德民兵武装指挥官阿里·库沙布下达过逮捕令。不过由于苏丹一直拒绝执行其命令,对这两人的逮捕也就遥遥无期了。

  据报道,一些非洲国家已经威胁放弃国际刑事法院成员资格,以表达对逮捕令的不满。

  没有针对苏丹的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所独立的国际机构,并且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首个常设机构,法院位于国际法之都——荷兰海牙。

  国际刑事法院是依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规约生效当天成立的。法院的官方网站上说,设立它是为了“有助于令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为严重罪行的制造者不再逍遥法外”。

  《罗马规约》规定,该法院审理有关国家和检举人,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但只管辖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严重的国际罪案。与联合国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专案法庭不同,国际刑事法院属于常设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原则上仅限于缔约国领土及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目前,《罗马规约》共有108个缔约国,但苏丹不在其内,因此苏丹政府一再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没有针对苏丹的管辖权。

  然而,《罗马规约》第12条同时规定,只要犯罪实施地或犯罪环节的实施地是规约的缔约国或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家的领土,国际刑事法院也有可能启动管辖权。第12条还规定,法院“可以……以特别协定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有学者认为,这属于“管辖权范围隐含的扩张性”,这种“管辖罪行认定标准的广泛性与主观性,可能导致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与国际法院不是一回事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问题专家杨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巴希尔案件的确没有管辖权,然而目前国际法的发展出现了一种趋势,那就是只要是违犯了西方国家认定的国际道德和法律准则,就算没有认可相关公约,也会被认为是违犯了国际法,这当中有部分原因是西方国家的政治化图谋。有专家也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检控能力提出质疑,认为若该法院只对小国开刀而不敢向大国动手,又或只检控与西方为敌的国家,则法庭的公信力势将受损。

  在海牙还有一个国际法的常设司法机构,那就是国际法院。许多人会把国际法院与国际刑事法院相提并论,实际上,这两个机构并无组织关联,功能也大相径庭。

  首先,国际法院审理与裁决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争端,同时还应要求为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而国际刑事法院追究的是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杨冕从二者主要涉及的国际法范畴介绍了两所法院的区别。他说:“国际法院是处理一般国际法的,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国际刑事法院处理的是个人违法行为问题,涉及的是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国际犯罪行为。”

  此外,国际法院属于联合国机构,其经费纳入联合国预算。而国际刑事法院尽管是联合国促成成立的,但它与联合国并无组织联系。国际刑事法院的经费来源比较多元,其中主要是缔约国的摊款,还有联合国经联大核准提供的经费,包括涉案费用,另外还有国际组织、个人、企业和其他实体的自愿捐助。

  中美俄都不是缔约国

  尽管《罗马规约》已有108个缔约国,但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中国、美国以及俄罗斯都没有加入。

  美国方面曾经表示,不希望美国士兵、外交官或其他美国人牵扯到有政治动机的刑事起诉中。对此,杨冕认为,美国是因为担忧成为缔约国会给自己造成麻烦,譬如国际刑事法院会追究战争罪的个人责任,而美国经常对别国开战。

  令人玩味的是,法院宣布决定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美国“认为实施暴行者应为自己的所为负责”。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等均发表声明,支持法院的决定,敦促苏丹政府与法院全面配合,立即执行逮捕令。

  分析人士认为,美国对巴希尔的态度就是在实践其“双重标准”。美国因担心本国军人或政界人士遭到起诉,没有签署《罗马规约》,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然而此刻却对同样非国际刑事法院成员的苏丹指手画脚,其厚颜无耻令人“折服”。

  而中国则认为,《罗马规约》的某些内容还有缺陷,因此也对规约持保留态度。中国外交部前发言人刘建超曾经对此进行过解释。他说,中方认为,规约有关规定没有严格遵循补充性原则,可能影响有些国家司法体系对有关罪行的管辖。另外,刘建超还指出,规约没有解决侵略罪的问题,特别是没有确立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侵略行为进行判定的权力。而且,国际刑事法院如何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扰,也需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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